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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成本指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即财务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指已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关税、城建税六个价内税以及教育费附加;损失指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等。
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是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若纳税年度内,有应计未计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法为准。
扩展资料:
准予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
2、配比性。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 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3、相关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 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4、确定性。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 额必须是确定的。
5、合理性。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 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百度百科-准予扣除项目
吉林市第五中学的办学特色
一、对《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维修场所、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维修人员,取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开办农业机械驾驶培训业务的学校和培训班,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验,取得农业机械驾驶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培训业务。”二、对《吉林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或者捕捞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或者进入渔业部门管理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对《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六条。四、对《吉林省全民健身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 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经营高危体育项目申请书之日起的三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颁发《高危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对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高危体育项目以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公布的目录为准。”五、对《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二)将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六、对《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作出修改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七、对《吉林省文物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后,向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八、对《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国家和省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发包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内容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工程名称;(二)建设地点;(三)工程规模;(四)投资总额;(五)当年投资额;(六)资金来源;(七)银行资信证明;(八)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九)预计开工、竣工日期;(十)发包方式;(十一)建设单位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
(三)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应当公开招标,实行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综合评估法和无标底招标制度。”
(四)删去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五条。
(五)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并接受监察机关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六)将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七)将第七十七条修改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九、对《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燃气经营企业,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
长春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修订)
对于一所学校,年份意味着品质的传承,历史意味着文化的沉淀,时间意味着一个品牌独有的内涵和底蕴。成立于1907年的吉林市五中是一所全日制初中,现有教职工256人,有学生3500人。其98年的历史使她的底蕴愈加深厚。在吉林市,五中就象征着质优,象征着激情和教育新时代的脉搏,象征着孩子的成材和一个家庭的幸福,而体育特色更加彰显了吉林五中百年名校魅力……
多年来,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力实施新课程改革、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全力创办优质教育”的办学宗旨,坚持“全面发展、个性鲜明”的育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塑造了一批乐业、敬业、勤业、精业、创业的教师队伍,从而使五中在深化课程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创办特色学校、培养合格人才等工作中成绩卓著,学校已连续19年摘得中考考入重点校人数第一的桂冠。学校多次在全国、国际奥林匹克竞赛中奖获得摘金夺银。2005年获全国物理、化学奥赛吉林省赛区两个团体总分第一名。
学校一直把体育工作作为学校发展的特色苦心经营,在省市教育与体育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学校不仅群众性体育活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而且体育运动成绩优秀,曾在世界中学生越野赛中获男子团体冠军、女子团体亚军;在世界中学生比赛中共获6枚金牌;多次吉林省参加全国中学生体育竞赛均获佳绩。在吉林省全运会、省体育传统校田径运动会、省重点中学田径运动会、省中学生田径运动会上共获金牌211枚,充分展示了学校田径运动的整体实力。
学校曾获全国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先进单位、全国先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全国中学贯彻《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优秀学校、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先进学校、全国全民健身先进单位、全国青少年体育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等光荣称号,多次被评为市、省体育运动先进单位、体育传统校先进单位、贯彻《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先进单位、体育卫生工作先进单位、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先进学校、教书育人先进单位、一类校、文明校、标兵学校……
宋子荣领导下的新一届班子,将带领全体职工继承传统、凝心聚力、推进改革、克难求进,用经营与创新办学理念,实现二次创业的新目标,即努力经营学校文化,生成学校发展的推动力;经营“良师工程”,增强学校发展的生命力;进行学校管理的创新,增强学校发展的内驱力;经营实效德育,增强学校发展的教育力;经营学校的办学特色,增添学校的办学魅力,着力提高学校的后勤服务水平,增强学校发展的保障力。我们坚信,吉林市第五中学的明天会更辉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老龄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事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
福利**公益金中本级留成部分,每年应当安排其中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在本级留成的体育**公益金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对老年体育和健康事业的投入。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一定比例的集体经济收入用于老龄事业。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龄信息化建设,推动各有关部门涉及老年人的人口、保障、服务、信用等基础信息分类分级互联共享,在老年人基本情况统计、老年人优待维权、养老服务业发展、养老信息化等领域推动大数据应用,支持老龄科学研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老龄事业公共服务水平。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会同统计、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建立老年人状况调查统计和发布制度。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引导老年人及其家庭成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全社会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教育,对青少年进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应当通过新闻报道、公益广告、开展公益性媒体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孝亲敬老、老有所为等先进典型,传播科学健身、健康养生和预防老年病、慢性病等知识,引导老年人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八条 老年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提倡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扶养、保护义务。
老年人有自行选择养老方式的权利,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选择。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赡养人的生活水平。
对与赡养人分开居住且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并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
赡养人之间签订赡养协议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十条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义务。
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老年人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老年人无力承担费用的,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护理所需的费用。
倡导赡养人为有走失风险的老年人配备信息卡、信息定位工具等防走失物品。第十一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满足老年人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不得阻碍老年人参与力所能及、健康向上的社会活动。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通过各种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当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未定期探望的,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老年人联系或者向赡养人的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反映,督促其前往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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