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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第九十二条中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
种质资源包括各种植物的栽培种、野生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植物的遗传材料;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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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百度百科-《种子法》
种子法赔偿标准多少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种质资源保护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种子管理机构承担种子管理的具体工作。
财政、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种子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引进选育、良种基地建设、试验和示范。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种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者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新品种选育,依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种子生产专业合作社从事种子生产。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管理第七条 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收集、整理、鉴定、保存和利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并设立保护标志。第八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实行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的审定公告中应当注明适宜种植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审定公告中确认的适宜种植区域推广品种。第九条 相邻省、直辖市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经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域引种。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向社会公告,并对种植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不适宜在本省种植的,应当决定停止推广,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实行自愿原则。单位和个人向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申请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的,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应当组织审定,具体审定办法参照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审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第十二条 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所用树种有林木良种的,应当使用林木良种。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省级审定的,由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确认后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原审定结论,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撤销或者变更公告;
(二)属国家审定的,经省农业、林业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审定结论的相关建议。第三章 种子贮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的品种和数量由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地种子贮备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动用贮备种子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其中,动用设区的市、县贮备种子的,应当同时报省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种子贮备由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或者委托代贮。代贮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代贮协议。提倡通过代贮方式贮备种子。第十六条 种子贮存单位应当建立贮备种子保管制度,并按照种子贮存协议的要求,做好定期检验和更新,保证种子质量。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贮存单位的日常监管,并按照贮存协议的要求对贮备种子进行抽检。
对经营未经审定通过的水稻种子的行为,农业执法机关可以依据哪条法律法规查封、扣押种子?
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是五倍;法定赔偿额的上限是500万元。
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官网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九十条规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三倍提高到五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这个于法有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如果情节严重的,还是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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